志愿者行为及道德规范

2019-03-15 15:18:52     来源:钱源风涛

  钱源风涛

  一、志愿服务的概念

  志愿者是指不为物质报酬,基于良知、信念和责任,志愿为社会和他人提供服务和帮助的人。

  志愿服务活动是指在不为任何物质报酬的情况下,自愿贡献个人的时间、精力、金钱等,去从事社会公益和社会服务事业,为改进社会风气推动社会进步而开展的服务活动。

  志愿服务的宗旨是:奉献、友爱、互助、进步。

  志愿服务的口号是:帮助他人、完善自己、服务社会、传播文明。

  片面的观点:

  1)认为从事志愿服务是慈善为怀、乐善好施的表现,把志愿服务看成一种单方面的施予。

  2)认为志愿服务只是为了减轻专职人员的工作负担,把志愿服务当作“廉价劳动力”。

  3)认为只有那些不愁衣食及有大量空余时间的人,才有资格或才会参加志愿服务。

  积极的看法:

  1)每个人都有参与社会事务的权利和促进社会进步的能力,同样每个人都有促进社会繁荣进步的义务和责任。参与志愿服务是表达这种“权利”及“义务”的积极和有效的形式。

  2)在服务他人、服务社会的同时,自身也得到了提高、完善和发展,精神和心灵得到满足,因此,参与志愿服务既是“助人”,亦是“自助”,既是“乐人”,同时也是“乐己”。

  3)参与志愿服务,既是在帮助他人、服务社会,同时也是在传递爱心和传播文明。

  4)志愿服务个人化、人性化的特征,可以有效地拉近人与人之间的心灵距离,减少疏远感,缓解社会矛盾,对促进社会稳定有一定的积极作用。

  二、志愿服务的价值意义

  对社会而言:

  1)传递爱心,传播文明。志愿者在把关怀带给社会的同时,也传递了爱心,传递了文明,这种“爱心”和“文明”从一个人身上传到另一个人身上,最终会汇聚成一股强大的社会暖流。

  2)建立和谐社会。志愿服务,是提供社交和互相帮助的机会,加强人与人之间的交往及关怀,减低彼此间的疏远感,促进社会和谐。

  3)促进社会进步。社会的进步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和努力。志愿服务正是鼓励越来越多的人参与到服务社会的行列中来,对促进社会进步有一定的积极作用。

  对志愿者个人而言:

  1)提升个人精神境界。志愿者通过参与志愿服务,有机会为社会出力,尽公民责任和义务,而且人生的价值也在志愿活动当中得到体现,从中学会自觉地奉献精神和参与社会活动的责任感,精神境界得到了升华。

  2)丰富生活体验。志愿者利用闲余的时间,参与一些的意义的工作和活动,既可扩大自己的生活圈子,更可亲身体验社会的人和事,加深对社会的认识,这对志愿者自身的成长和提高是十分有益的。

  3)提供学习的机会。志愿者在参与志愿服务过程中,除了可以帮助他人以外,更可培养自己的组织及领导能力,学习新知识、增强自信心及学会与人相处等。

  4)促进自身的发展。在开展志愿者各项活动中,志愿者可通过学习对比,发现别人的优点和自身的不足,并可以善加利用,取长补短,使自已的综合素质和总体水平得到不断的提高,有助于自身的发展。

  对服务对象而言:

  1)授受个人化服务。志愿服务提供大量的人力资源的同时,更能发挥志愿服务的人性化、个人化及全面化的功能,从而令服务对象受益。

  2)帮助融入社会,增强归属感。通过志愿者服务,能有效地帮助服务对象扩大社交圈子,增强他们对人、对社会的信心,同时,志愿者亲切的关怀和鼓励,帮助服务对象减轻接受服务时的自卑感和疏远感,从而建立其自尊心和自信心。

  三、志愿服务的特征

  自愿性无偿性公益性组织性

  平等性自由性不稳定性有限性

  四、注册志愿者应有的工作态度和责任感

  注册志愿者是按照一定程序在团组织、志愿者组织注册登记、参加服务活动的志愿者。这有别于普通志愿者的一个基本要求。

  对所属志愿者组织:

  包括组织者在内,人人都是自愿者,大家既是参与者又是组织者。因此,志愿者对所属机构应抱建设性的心态,多支持、多理解,积极主动参与管理、策划和组织工作。

  对所属服务组、服务小组:

  1)服从所属服务组、服务小组的工作安排。

  2)虚心听取服务组、服务小组的意见,在服务过程中要始终与服务组、服务小组保持联系。

  3)对所属服务组、服务小组、服务对象负责,对的服务组、服务小组尽可能去维护、去了解,有问题有疑虑要当面解释清楚,不宜在背后妄加评论。

  对服务工作:

  1)志愿者在决定参与某项服务前,必须清楚了解服务的内容和要求,与自身的兴趣、爱好、能力等是否相符,对工作应有充分的心理准备和服务技能上的准备。

  2)志愿者不可轻率作出承诺,承诺了的服务必须尽心尽力完成,如因客观原因,确实无法履行承诺的,应做好解释工作。

  3)绝不允许利用志愿服务之便,开展促销、营销、传播不良言论等有违志愿者精神的任何活动,绝不允许以志愿服务收取服务费用,更不允许在志愿活动中有违法行为。

  对服务对象:

  1)应持互相帮助的平等精神,不应有“施予”的心理和“救世主”的态度。

  2)应尽量了解服务对象,明白其真正需要,常设身处地为服务对象着想,在提供服务时,应尊重服务对象的意见,不应用自己的想法去强加别人,更不要有过度地予以服务。

  3)要尊重服务对象的隐私权,不应随意公开服务对象的情况或资料。

  4)要尽量与服务对象保持良好的关系。

  5)服务中要尽己所能求实效,力求在工作中尽力做到尽善尽美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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