"走出去"的中国投资者 如与所在地政府发争端怎么办?

2019-04-18 20:00:30     来源:经济观察网     作者: 吴小飞

  经济观察报 记者 吴小飞 随着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“走出去”、境外投资日益频繁之时,争端与纠纷也就在所难免,尤其是如果与相关国家政府产生纠纷,该如何解决?

  专业律师的建议是,善用ICSID(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)的力量。

  “投资者在海外投资时,若与当地政府发生纠纷,或者权益受到侵害,必要时可以借助ICSID进行仲裁。”2019年4月18日,美国第二大律师事务所众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Sylvia Tonova在北京的一个名为“海外投资、ICSID仲裁和投资条约的跨国争议解决方案”专题讲座上介绍。

  ICSID成立于1966年10月,总部设在华盛顿,是世界银行集团下属的仲裁投资争端的促进解决机构。

  值得一提的是,据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官网,ICSID调解或仲裁的是《ICSID公约》缔约国政府和另一缔约国国民因投资而产生的法律争端,普通的企业之间的合作纠纷,不属于ICSID的仲裁范围。

  相较于诉讼,仲裁本质上花费更高,而且耗时更长,但由于其保密性较强,一般跨国诉讼倾向于通过仲裁解决。Sylvia表示,与一般第三方国际仲裁相对信息不透明不同的是,ICSID仲裁,外界虽然不清楚具体仲裁内容,但是可以了解到仲裁双方各自身份。“这是一个非常有效的行为,因为一般对外开放的国家不想让外界知道与人产生了纠纷——否则,这不仅影响到其声誉,还可能影响到该国的主权评级。”

  不过,Sylvia提示,在借助ICSID维权的同时,因明确自身是否为受保护的投资者。具体而言,作为协定缔结方国家的国民;在作为协定缔结方的国家设立的法律实体,例如公司总部、或者区域性总部设立在缔结方均为受保护主体。除非双边协定另有说明,受保护主体与股东的国籍无关。

  《ICSID公约》自1966年开放签字以来,已经有150多个国家加入,成员遍布亚洲、欧洲、北美、南美和非洲的大部分国家。根据《ICSID公约》的要求,其成员国对ICSID的仲裁裁决应予以承认和执行。

  Sylvia指出,ICSID的特色是公约的第54条,即所有成员国均应承认依照公约作出的裁决具有约束力,并在其领土内履行该裁决所加的财政义务,如同该裁决是该国法院最终判决一样。依照《ICSID公约》第27条,如成员国拒不履行ICSID裁决,申请执行人可以要求其母国行使外交保护权,该母国也可以就此提起国际诉讼。

  不过,Sylvia亦强调,ICSID为了避免挑战一国的主权尊严,一般不会对法院的判决仲裁。如果涉及对已判决案例的仲裁,大部分是关于案件程序问题,且严重违背人们对公平正义认知的事例。同时,只有在主权国家已经完成终审判决,才能启动ICSID的政策。此外,协议双方早期如果约定了争议由其他机构解决,则不能再到ICSID仲裁。

责任编辑:霍琦

科技新闻传播、科技知识普及 - 中国科技新闻网
关注微信公众号(kjxw001)及微博(中国科技新闻网)
微信公众号
微博

推荐阅读
已加载全部内容
点击加载更多